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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邮电通信光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建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90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执288号
    案号 (2017)苏0402执2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明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和赔偿利息损失共计14023758.46元。 二、通信光缆公司、周岳明和符伟娟对明惠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通信光缆公司、周岳明和符伟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明惠公司追偿。 如果明惠公司、通信光缆公司、周岳明和符伟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43元,由被告明惠公司、通信光缆公司、周岳明及符伟娟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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