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0206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91民初486号 |
案号 | (2017)鄂0191执8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日期 | 2018-01-18 |
已履行 | 已强制扣划人民币18060.66元。 |
未履行 | 尚欠人民币7642802.1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70426元及案件执行费。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意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小平偿还借款本金6,860,591.75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0日利息为800,271.04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以6,860,591.7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克奇、被告尹建芳、被告马方炳、被告王毅对于被告武汉意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52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3,052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12,626元,由被告武汉意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克奇、被告尹建芳、被告马方炳、被告王毅负担70,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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