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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克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0206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75号
    案号 (2016)鄂0107执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督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欠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利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900,000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按年息2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980,000元利息),被告武汉督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上述6,900,000元借款本息于2016年2月4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武汉督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若逾期未支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利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被告武汉督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未付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三、被告刘革、王克奇、被告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武汉督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原告武汉市青山区利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040元,由被告武汉督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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