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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平志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0078****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鄂1002执6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0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州市沙市区金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本金1748000元,并向原告承担从2014年2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 二、被告荆州市鑫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涂德喜、刘华东、涂德斌就被告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列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52元由被告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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