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涂泽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92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24号 |
案号 | (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0-21 |
发布日期 | 2015-05-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300万元,年利率15%。时间从2014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由被告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市支行因主张债权和物权而支付的费用30万元。二、上述判项到期不能履行,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沙市支行对被告福源公司为本案借款向其设定的抵押物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江渎宫小商品商务中心3-4楼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其债权的费用。三、被告涂泽国、蔡炯群、涂德喜、刘华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052元,由被告福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在履行判款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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