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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消)行罚决字〔2020〕1300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栖溪创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栖溪创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栖溪创立方科技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7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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