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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艺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748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解民一初字第974号
    案号 (2016)豫0802执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1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50600元自2011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5月1日); 二、被告河南省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黄涛共同于2014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00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50600元自2014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8月1日); 三、如果被告河南省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黄涛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原告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则除了应支付原告货款200600元外,还应当按本金550600元自2011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原告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9306元,减半收取为4653元,由被告黄涛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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