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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3775****6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7民初788号
    案号 (2021)冀0637执恢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程亮借款本金974.2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利息按本金974.2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15日起到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褚双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吕宗泽在未出资的6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程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6861元,由原告程亮负担6864元,由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褚双玲共同负担399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褚双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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