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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3775****6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民终3131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2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褚双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浩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起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18元,由被告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褚双玲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上诉人褚双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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