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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3775****6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91民初1051号
    案号 (2020)冀0691执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褚双玲、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向张乃天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吕宗泽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款项在其未出资6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王兰英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四、驳回张乃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褚双玲、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王兰英、吕宗泽负担7350元,张乃天负担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褚双玲、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王兰英、吕宗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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