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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环行罚〔20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1
    决定机关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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