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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志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317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01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2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50000
    未履行 4100000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志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2月20日为利息22363.44元、罚息24434.05元、复息1353.52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基准利率上浮115%再上浮50%计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志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2月20日为利息87781.63元、罚息96885.73元、复息3590.23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基准利率上浮45%再上浮50%计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梁志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9692元; 四、被告李洁仪、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志坚的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对被告梁志坚、李洁仪提供的抵押物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明日华府21座1903,就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对被告梁志坚提供的质物即定期存单(编号为0005961687、价值5万元),就上述第一、三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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