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志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317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9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9 |
发布日期 | 2016-10-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80085.09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10日利息为1189.2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半年至一年(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50%计罚息;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每月2日进行相应调整); 二、被告李洁仪、梁华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1806元。由被告梁志坚、李洁仪、梁华、佛山市顺德区荔彩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骏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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