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新运罚决字[2019]第33028451191000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9月27日15时48分左右,宁波杭州湾新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财经学院东北门口巡查时,发现浙B.3T1P7轿车正在上客,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发现车上有两名女乘客。经调查后证实,该车驾驶员与乘客不认识,其通过恒好用打车软件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财经学院东北门口带上该两名女乘客前往慈溪市客运西站。乘客手机显示已支付车费21.37元。该车驾驶员朱凯无法当场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8 |
决定机关 | 宁波杭州湾新区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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