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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远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21676-7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5]D276
    案号 (2016)粤03执1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1
    发布日期 2016-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裁决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81010120130000949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第一被申请人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6,875,000元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407,897.1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57,282,897.1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42,39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本会预缴了该笔仲裁费,本会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应将该笔费用径付申请人。 (四)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第一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清偿义务的,申请人有权对第三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的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3302、东莞市万江区拔蛟窝村西城路风临美丽湾一期19栋202、302、1002、1202、东莞市万江区拔蛟窝村西城路风临美丽湾一期7栋商铺A145,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一村的阳光花园18栋B单元3109、3005,第五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的中海西岸华府(南区)3栋B单元4A,第六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的半岛花园A区9栋云和阁C-5,第七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海滨大道的海语西湾花园1栋G4单元902,第八被申请人名下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怡景湾2幢住宅楼3单元902,第九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沙河东路东的侨苑4栋1207,第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的高发西岸花园1栋M106,第十一、第十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东登良路北的育德佳园6栋2F,第十三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滨大道的海语西湾花园1栋G6单元202共16套房产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各被申请人的抵押担保责任以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为限。 以上裁决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各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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