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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轧一联升带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67****27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91民初166号
    案号 (2021)冀0591执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轧一联升带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曙光轧辊有限公司货款6998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9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天津轧一联升带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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