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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万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409****36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21民初73号
    案号 (2018)鄂0321执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市万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振茜运输费4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王振茜对被告兰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十堰市万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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