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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217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1民初2760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1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陈良堂材料款22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江苏新华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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