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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652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方圆执字第00044号
    案号 (2020)京02执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11021.010869元
    未履行 75184.758991元及利息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3月26日,北京方圆公证处出具(2020)京方圆执字第00044号《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一、被执行人:1、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2、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3、烟台东方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4、车轼;5、宋政华;6、车志远。二、执行标的:1、投资本金500 000 000元;2、投资收益38 576 388.89元〔以500 000 000元投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含)起至2020年1月7日(含)止,按照每年6.5%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投资收益4 215 277.78元〕;3、因未补充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违约金290 896 979.17元〔以截至2018年6月13日(含)应支付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之和507 673 61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含)起至2020年1月7日(含)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4、因未支付回购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之和538 576 388.8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8日(含)起至2020年3月5日(含)的违约金31 237 430.56元,以及自2020年3月6日(含)起至全部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5、第2-4项执行标的之合计金额以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为限,年按365天计;6、律师费(依据申请执行人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律师代理费之约定计算);7、公证费946 900元。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持有的10000万股东方海洋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002086)、该公司持有的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上述执行标的范围内,就该公司持有的10000万股东方海洋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002086)和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3、烟台东方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4、车轼的全部个人财产;5、宋政华的全部个人财产;6、车志远的全部个人财产。四、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详见执行依据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