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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市伟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781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2号
    案号 (2015)鄂襄新法执字第00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04
    发布日期 2015-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沈正平与被告伟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伟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正平缴纳的29万元的购房款,并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带块利率向沈正平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伟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正平29万元的损失;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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