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768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245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的贷款本息10420247.2元;截至2015年6月17日的违约金104202.47元;并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孙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述款项,则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可依法对被告辽宁宏福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铁岭市清河区杨木乡前杨木村面积89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河区国用(2009)第0037号,地号:0037)、铁岭市清河区杨木乡前杨木村面积40459.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河区国用(2009)第0100号,地号:0100)、铁岭市清河区杨木镇前杨木村面积1673.54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清村房权证字第1020175号)、铁岭市清河区杨木镇前杨木村面积3552.32平方米的房产(清村房权证字第1020165号),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四、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宏福饲料有限公司、孙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47元减半收取42473.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宏福饲料有限公司、孙革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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