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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768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13民初3001号
    案号 (2017)辽0113执2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合众创亚(沈阳)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7073.35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此欠款利息,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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