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738768438孙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768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095号
    案号 (2016)辽0103执37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利息、罚息人民币1868531.22元(截至2015年11月1日,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座落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土地使用证号清河区国用(2011)第003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7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辽宁宏福肉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