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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润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900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21民初161号
    案号 (2017)冀0121执7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井陉县测鱼镇南寺村民委员会2015年度承包费人民币8.9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960元。由被告石家庄锦山龙湖水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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