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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泽州县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2511****068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3722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1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750.18元,支付截止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50073.81元、罚息13659.99元、复利13650.24元,并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芦霞以全部家庭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被告许士平、芦霞、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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