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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锦澳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3345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奎民三初字第394号
    案号 (2019)鲁0705执恢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决被告孙连泉偿还原告吴宗萍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判决被告潍坊锦澳橡胶有限公司,潍坊同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汉臣对被告孙连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宗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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