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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灵璧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367****98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民初4679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1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灵璧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90,000.00元及利息(以1,1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9.00元,由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9.00元,由被告安徽灵璧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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