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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灵璧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毅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5719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都龙民初字第0201号
    案号 (2015)都龙执字第00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09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4
    发布日期 2017-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成荣、张江艳共同偿还原告周绪森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从2014年3月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周绪森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许成荣、张江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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