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景中易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726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1377号 |
案号 | (2017)苏0104执3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7-08-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3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4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12877.92元,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5%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2.75%计算;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75%计算)。 二、被告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景中易、方铁、张沛篪、柏传娅、张树中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12元,减半收取17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56元,由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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