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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尧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203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绍柯民初字第01429号
    案号 (2014)绍柯执民字第02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13
    发布日期 2014-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浙江嘉华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46398.7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确认原告浙江嘉华装饰有限公司享有被告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546398.70元在嘉丰大厦办公楼其因装饰装修增加价值范围内(限于被告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嘉华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9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浙江嘉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53元,由被告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5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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