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374****9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4935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23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胡梅丽、胡伯亮、武德会就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本金19867383.24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未实际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只德梅就与武德会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就与胡梅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李莹就与胡伯亮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保证范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27元,由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胡梅丽、胡伯亮、武德会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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