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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华威建筑桩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智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967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6855号
    案号 (2017)湘0104执2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武汉华威建筑桩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290650.91元、违约金141120元,共计1431770.91元; 二、被告蔡迎涛对上述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华威建筑桩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蔡迎涛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86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686元,被告武汉华威建筑桩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瞿六元、蔡迎涛承担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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