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华威建筑桩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聂智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1967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13号 |
案号 | (2016)鄂0116执2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2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迎涛向原告汪海兵偿还借款本金195万元; 二、被告蔡迎涛向原告汪海兵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 三、被告蔡迎涛向原告汪海兵偿还借款利息(按本金1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履行届满之日止); 四、被告蔡迎涛向原告汪海兵偿还借款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履行届满之日止); 五、被告武汉华桩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华威建筑桩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汪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被告蔡迎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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