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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658****87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02民初664号
    案号 (2021)赣0402执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田杰、干正发、徐水印、徐上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建军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235253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胡形军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36元,由被告姜田杰、干正发、徐水印、徐上虎、江西邦贝尔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531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16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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