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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266****86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02民初440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1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庆生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92259.5元);二、驳回原告任庆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未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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