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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934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11民初1395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鸿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51432.12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4290.24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本金33721.67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本金2083420.21元自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庆鸿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3990元;三、如被告安庆鸿瀚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黄帆、江莺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菱湖北路46号英德利花园西苑9幢3单元105室、开发区回祥东路与裕庆路交界处吉祥家园2幢3单元606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170万元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黄帆、江莺、安庆市富华建筑装饰门窗有限公司、孙云九、汤传秀对被告安庆鸿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011元,由被告安庆鸿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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