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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668****2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6民初3229号
    案号 (2020)皖1226执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993786.6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截止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为3851900元,后期利息及罚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二、原告对被告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和土地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丹、王文礼、邵远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28元,由被告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王丹、王文礼、邵远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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