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沪第222016201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12500元,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7 |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法定代表人 | 张跃建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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