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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市恒信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077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798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市恒信客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告杨成林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元整(1320*4个月=5280元); 二、被告抚顺市恒信客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足被告杨成林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部分人民币捌仟陆佰贰拾陆元叁角玖分(8626.39元); 三、原告抚顺市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林自2017年1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四、被告抚顺市恒信客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成林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零路元整(12906元),原告抚顺市嘉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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