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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5****0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0252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并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800元,由被告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8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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