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015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508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的逾期利息121500元,自2016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云、黄敏科、王玉微、林新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72元,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云、黄敏科、王玉微、林新生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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