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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5****0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3488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金仙、王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89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2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二、原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金仙供养亲属抚恤金80640元及自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被告李金仙供养亲属抚恤金1920元并由镇江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三、驳回原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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