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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5****0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9936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金44929000元、利息2619200元(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合计47548200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羽绒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4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谈爱松、花巧云对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对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12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84542元,由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谈爱松、花巧云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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