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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15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862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4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鼎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24900000元、利息(截止2019年4月10日利息为1514749.81元,2019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忠武、杜鹃、张金凤、胡锁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2062元,由被告丹阳市鼎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忠武、杜鹃、张金凤、胡锁忠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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