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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8****35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1561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国、张亦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银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9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该两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张建国、张亦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银借款本金58万元,并支付以58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5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该两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银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以1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8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该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建国、张亦诚对该笔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20元,由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张建国、张亦诚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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