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亦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409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6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18)苏0506执29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18-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9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若被告张建国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500号怡和花园217幢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8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刘菊花、张亦诚、费颖蕾对被告张建国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7元,由被告张建国、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刘菊花、张亦诚、费颖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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