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亦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409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6民初1804号 |
案号 | (2018)苏0506执24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日期 | 2018-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借款本金37000000元、截至2018年3月20日的欠息505143.75元及此后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相应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承兑汇票票款652101.14元及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以垫付票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544421元。 四、若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有权就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吴中区甪直镇东庄路95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5780.18万元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张建国、刘菊花、张亦诚、费颖蕾对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54元,保全费5000,合计240354元,由被告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张建国、刘菊花、张亦诚、费颖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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