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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垫江市监处字(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1
    决定机关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邹红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