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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少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828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3938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1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日期 2017-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月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麒麟借款本金447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1日起支付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00万元借款月利率按1.5%计算,147万元借款月利息为每月10000元计算); 二、被告张锋敏、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陈月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月霞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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