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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海罚〔2020〕2511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9日9时54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郑伟民、袁其,在浙江省桐庐县三江旅游码头水域对富春未来号进行了检查,船舶所有人是杭州桐庐三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0月9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黄芸、何国平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检测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邹早华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杭州桐庐三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富春未来号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桐庐三江水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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